关联法条
《美国法典》第18编第1831条
任何人,意图或明知该罪行将使任何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代理人受益,而明知
(1)窃取或者擅自侵占、夺取、带走、隐匿或者以欺诈手段,欺骗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
(2)擅自复制、复制、素描、绘图、拍照、下载、上传、涂改、销毁、复印、复制、传输、交付、发送、邮寄、通讯、传达商业秘密的;
(3)明知商业秘密已被窃取、挪用、获取、转换而接收、购买、占有的;
(4)企图犯下第(1)至第(3)款中任何一款所述的任何罪行;或
(5)与一名或多于一名其他人串谋犯第(1)至(3)款中任何一款所述的任何罪行,而其中一名或多于一名该等人作出任何作为以实现该串谋的目的。
罪名解析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商业秘密,将窃取商业秘密将上升到危害国家安全的程度;
行为要件是实施了取或者擅自挪用、拿走、带走、隐匿或者以欺诈手段,欺骗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主观要件上要求行为人基于故意,目的在于使任何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代理人受益。
相较于窃取商业秘密罪,窃取商业秘密罪包含三种行为类型,涵盖范围大,且三款罪名可以叠加适用,提高对行为人的威慑性,增强辩诉交易的可能性。
近年来,美国司法部较少将经济间谍罪作为起诉罪名,这是基于经济间谍罪定罪率低的现实考量。截止2019年9月,美国司法部公布的案例中,经济间谍罪开庭审理的定罪率仅为50%。“意图或知晓窃密行为能够使得外国政府及其控制的机构获益”要件的极高证成难度,成为定罪的主要障碍。其中,成功定罪的案件也均不是因为检方证明了行为人本身为外国政府牟利的意图,而是由于检方对接受秘密信息的机构与外国政府之间控制关系的认定。
本罪在罪名体系中的地位和法定刑都明显高于我国。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经济间谍罪这一罪名,经济间谍行为可以按刑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刑事处罚,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认定相对较轻。就窃取商业机密罪而言,我国基于期待可能性并没有把传递商业秘密的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但在美国,经济间谍罪为重罪,危害的是国家安全;而且行为人窃取商业秘密后传递商业秘密的行为在美国则会被单独定罪,与经济间谍罪并罚。
典型案例
案例一:谭鸿锦案。谭鸿锦是一家跨国能源公司“菲利普斯66”在俄克拉荷马州巴特尔斯维尔的部门任电池方面的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公司的电池科技项目。谭接受国内公司聘任后,向美国公司提出辞职。中方承诺其年薪80万元人民币,且若他上任后,能提供其“才华”,还可获得4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但他必须保证他提供的技术信息真实可用。美方公司随后取消了他的登入公司系统权利,并对他的电脑进行审查后发现,谭鸿锦查看并下载了大量公司研究报告等商业机密信息,其中包括公司未来计划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计划。12月13日,公司向联邦调查局报案,指称公司的商业机密遭窃。警方在他家中搜出了含有美国公司商业文件的硬盘。联邦调查局于12月20日正式将谭鸿锦逮捕。根据检方诉讼指出,谭鸿锦涉嫌窃取美国能源公司的商业机密,下载了数百个与产品制造相关的文件,并计划使用这些文件使他的新雇主公司B受益。文件中指出,这些下载的报告不仅描述了如何生产这款产品,而且还提到该公司计划在中国市场销售这款产品,以及手机和锂电池系统中应用这款产品。该公司表示,生产这款产品是“一个复杂且技术上困难的过程”。这些文件包括(公司)认为是商业机密的信息,并且超出了谭的工作范围。
案例二:郑晓庆案。被告为通用电气前雇员,将雇主机密泄露给中国机构。被告受雇于纽约州斯克内克塔迪的通用电气发电公司(GE),担任涡轮密封技术工程师。他从2008年到2018年夏天一直在通用电气公司工作。被告和其他人密谋窃取通用电气公司有关通用电气地面和航空涡轮技术的商业机密,明知或有意使中国和一个或多个外国机构受益,包括研究、开发和制造涡轮机零件的中国公司和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