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Mayo v.Prometheus

发布者:聂倩发布时间:2025-01-06浏览次数:10


一、风险提示

在美国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诊断领域的侵权判定与可专利性存在较大争议。在侵权判定当中,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标准数值,不仅要涵盖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具体数值,还要考虑误差范围之内的数值。在可专利性判定当中,简单将一般性的常规步骤附加到自然法则中,无法赋予这类发明可专利性。因此,我国企业或个人在美国申请专利时,不仅要在专利申请撰写过程中多加考虑,在商业化过程中也应更加慎重。


二、裁判要旨

根据Alice二步检测法,自然代谢物的水平与药物疗效和毒性之间的关系,存在于人类行为之外,属于自然法则。并且该自然法则是本领域的常规活动,不足以转化为具有可专利性的发明客体。这一案例强调了自然法则本身不能被授予专利,即使其在实际应用中有一定的价值。


三、基本案情

案件涉及的专利是申请人HopitalSainte Justine分别于1999年和2001年递交的美国专利US6355623B2US6680302B2,主要涉及使用6-硫鸟嘌呤治疗自身免疫疾病。不同的人对于硫嘌呤类药物的代谢能力不同,如果剂量太高,就会造成严重的副作用,如果剂量太低或不足,就达不到应有的药效,因此如何使用合适剂量的药物是专利申请时亟需解决的问题。Hopital Sainte Justin的科学家们确定了有效给药的临界值,并申请专利保护了确定给药剂量的方法。

本案的Prometheus拥有这一系列专利的独占许可权,并销售基于这些专利的诊断试剂盒。2004年起,Mayo销售自己的诊断试剂盒。随后,Prometheus向加州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Mayo侵犯了'623专利的第17222546条权利要求,以及'302专利的权利要求1


四、争议焦点

Mayo v. Prometheus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Prometheus所拥有专利的可专利性。一方面,Prometheus认为其专利涉及利用特定药物代谢物水平调整药物剂量的方法,是基于大量研究与技术创新,研究成果具有独特性与创造性,能够为医疗实践带来显著进步,满足专利授予的条件,应受专利法保护。另一方面,Mayo主张该专利权利要求仅仅是对自然法则的简单应用,未包含足够的创造性概念以使其脱离自然法则的范畴而成为可专利的对象。


五、案件诉讼过程及结果

'623专利的权利要求7中,提及“如果6-硫鸟嘌呤(6-TG)的水平高于400 pmol/8x108红细胞或6-甲基巯基嘌呤(6-MMP)的水平高于7000 pmol/8x108红细胞时,表示需要减少给该受试者的药物剂量”,而Mayo销售的试剂盒的毒性检测标准为6-TG450 pmol/8x108红细胞,6-MMP5700 pmol/8x108红细胞。

加州南区法院认为Mayo试剂盒中的毒性风险标准与权利要求中的标准接近,考虑误差存在的话,400450这两个不同的数值无法使两种检测方法存在显著的不同,因此地方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认为Mayo侵犯了'623专利的第7项权利要求。尽管如此,地方法院仍旧对该专利作出了无效的裁定。

加州南区法院认为: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主要涉及三个步骤:1)向受试者施用药物;(2)检测代谢物的水平;(3)根据检测水平调整后续的给药剂量。发明人实际上只是监测了硫嘌呤类药物的代谢产物的水平与药物毒性和功效之间的关系,属于自然法则或自然现象,不符合35 U.S.C.S101中规定的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类似爱因斯坦无法通过要求保护“告知直线加速器操作员参考其著名定律判断质能转化关系”一样获得专利权。

案件进一步上诉至联邦巡回法院,联邦巡回法院推翻了加州南区法院的判决。联邦巡回法院认为:本申请在检测的过程中涉及物质的转化,因为代谢物的水平无法通过观察进行检测,为了从人体样本中提取代谢物并确定其浓度,必须进行一些操作,比如高压液相色谱法,因此步骤(2)能够使得本发明具有可专利性。此外,当施用这类药物具有明显副作用时,本发明具有重要的治疗意义。

最终案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受理并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于2012320日做出裁决。美国最高法院基本上重申了加州南区法院的判决结果,认定发明人发现的仅是自然代谢物的水平与药物疗效和毒性之间的关联,这种关系原则上是存在于任何人类行为之外的,属于自然法则。同时,这类检测方法在本领域广为人知,因此这一步骤只是本领域的常规活动,不足以将一项不能获得专利权的自然法则转变为具有可专利性的发明。